单位给员工发经济补偿金,不是随便转个账就行,必须严格走法定流程,缺一步都可能埋下纠纷隐患。
只有两类情况能合法计发经济补偿,一类是双方协商好由单位先提解除劳动合同,另一类是单位存在违法用工、依法裁员等法定情形导致劳动关系结束。计算基数不能随便按基本工资算,得取员工离职前十二个月实际到手的平均工资,干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整年的也按一年算。要是员工是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解除合同,还得额外发至少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重病和绝症情况还要在此基础上分别加发五成、一倍的补助。
双方交接工作当天,单位就得把全额经济补偿金一次性结清,不能拖欠。
离职当天必须给员工开制式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上面要写清劳动关系终止的准确日期,员工在岗总年限,以及本次计发的经济补偿金总金额,这份证明是员工后续办失业登记领相关待遇的必备材料。
单位还要同步完成员工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出对接,员工要按要求配合完成手头工作的全部交接。
要是单位拖着不发经济补偿金,劳动者直接向属地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即可,监管部门会要求单位限期足额支付,超期仍不执行的,单位还得额外按应付金额的五成到一倍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