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员工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以下规则处理。
首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的薪资、福利待遇等用工条件,提出续签要求,员工明确拒绝的。用人单位需出具书面通知,终止双方劳动关系,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主动降低原合同约定用工条件,员工因此拒绝续签的。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法定标准的经济补偿。
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提出续订要求,且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定条件。除员工主动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提出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请求。
对应处理流程中,三类关键证据必须完整留存。
第一类是书面续签通知,文件需明确标注薪资、岗位等核心用工要素。通知需送达员工,同步留存员工的签收记录。
第二类是员工拒绝续签的书面声明,或是能体现拒绝意思表示的完整沟通记录。
第三类是用人单位向员工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
未完整履行上述程序,直接终止劳动关系。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承担向员工支付对应标准赔偿金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