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之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没有必须达成续签合意的强制义务,少数符合法定要求的特殊场景下,原有劳动合同的效力会自动往后延续,直到对应的特殊情况彻底消失才会正式终止,要是双方到期后都明确没有继续合作的意向,现存的用工关系就会按照法律要求正式结束。
1、法律规定的自动续延场景
按照现行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的明确要求,已经到期的劳动合同碰到以下任意一种情况,都不能直接终止,要顺延到对应情形彻底消失后再处理后续终止流程。一类是平时工作会直接接触职业病危害类物料的劳动者,还没做离职前专项职业健康检查,或者本身已经被初步判定为疑似职业病患者,正处在诊断流程或者医学观察阶段的。第二类是在当前任职的单位患上职业病,或是工作期间因意外负伤,已经经过官方鉴定确认完全失去劳动能力,或是劳动能力受部分影响的群体,这类群体的劳动合同终止规则,要同步参照国家现行的工伤保险相关配套规定执行,不能直接按普通到期流程处理。第三类是劳动者自身生病,或是不在工作时段内负伤,目前正处在法律规定的可享受医疗待遇的休养时段内的。第四类是女性劳动者正处在怀孕、生产或是生育之后法定哺乳的专属保护时段内的。第五类是劳动者在当前同一家单位连续工作的时长已经满十五年,同时距离国家统一规定的退休年龄已经不足五年,距离不足五年的这个时间节点本身就属于法律给高龄劳动者的专属职业保护门槛。第六类是其他由效力层级符合要求的全国性法规划定的特殊情形。
现在劳动用工领域的合规边界正在逐年细化,这类法定顺延的情形设定本质上是给弱势就业群体搭建缓冲屏障,未来相关配套细则大概率会针对不同行业的特殊岗位,把顺延的具体判定标准拆解得更具象,避免用工双方因为认知偏差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到期未续签对应的权责划定
写明固定服务期限的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如果双方都没有明确提出要继续签新的合同,现存的用工关系就直接按法定程序终止。只有一种情况用人单位不用向劳动者支付对应补偿,也就是单位主动提出要续约,而且给出的新合同待遇条件不比之前的差,甚至比原有约定条件更好,劳动者自己出于个人原因不同意续签的。其余所有双方未就续签达成一致的场景,单位都要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长,核算对应的经济补偿足额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