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跨市搬迁涉及员工补偿,需对应不同法定情形处理。
公司跨市搬迁,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情形,对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需先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员工协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员工选择不前往新址工作,公司可依法启动无过失性辞退流程,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工作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作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
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基数,为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所有货币性收入。
员工月工资高于公司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补偿基数按该三倍数额计算,对应的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公司未按上述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员工可提交相关证据,通过劳动仲裁程序主张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