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会习惯性把劳动仲裁的处理结果说成判决,这其实是个常见的小误区,毕竟劳动仲裁本身不属于法院的诉讼流程,它的正式文书名称是仲裁裁决书或者仲裁调解书,这些文书一样带着法律约束力,不是走个过场的协商结果。
劳动仲裁的所有判断,都是完全盯着双方提交的证据,加上调查清楚的实际情况,对照劳动相关的一条条法律法规来定的。最常见的处理结果,是认可劳动者提出的全部或者部分诉求。要是劳动者手里的证据足、说的事都有实打实的依据,比如明明白白能证明单位拖欠工资、没签劳动合同、违法把自己辞退,仲裁委就会直接要求单位在限定期限内付钱,可能是欠的工资、加班费,也可能是没签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辞退对应的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碰到未休年假、工伤相关的诉求,也会对应判定单位付未休年假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类工伤待遇。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劳动者的全部申请都被驳回。不少申请仲裁的人没提前捋清举证要求,拿不出能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甚至连和单位存在劳动关系都没法证实,或是提的诉求根本找不到对应的法律支撑,仲裁委就不会支持他的申请。
仲裁全程里,工作人员都会先试着给双方做调解,要是谈下来能达成一致意见,就会按照商量好的内容出具仲裁调解书。这份文书双方签完字就直接生效,效力和裁决书完全一样,两边都得照着里面的内容履行。
这里得额外提一句,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少数终局裁决之外,任何一方对仲裁结果不服,都能在拿到裁决书那天算起十五天里,跑去法院起诉。要是过了这个十五天还没起诉,整份裁决书就正式生效了,要是有一方拖着不肯履行上面的义务,另一方直接拿着文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