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少用人单位核算劳动关系终止后的经济补偿时,常会刻意规避将劳动者的加班所得计入核算基数,实际上这类操作并不合规。
2、现行明确的规则里,核算经济补偿对应的月收入口径,要以劳动者未做任何扣除前的全额应发收入为准,覆盖了常规计时或计件劳动所得,还有各类以货币形式发放的奖金、岗位津贴、日常补贴等所有劳动对应的货币收入。
3、劳动者超出法定工作时长额外付出劳动换来的加班报酬,本身就是正常劳动所得的核心组成部分,完全符合上述规则里的货币性收入定义,核算过去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作为经济补偿基数时,必须把这部分所得完整纳入统计范围。
4、要是用人单位刻意漏掉加班报酬核算经济补偿,劳动者完全可以走劳动争议仲裁的正规流程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从法律服务行业的长期观察来看,未来劳动争议的核算细节规则会进一步向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所得倾斜,用人单位的薪酬核算合规要求会持续收紧,提前理顺经济补偿的核算全口径,能帮企业规避大量不必要的仲裁讼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