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劳动法律框架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劳动者取得的月平均应得工资。
按照现行劳动法规的对应条款,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核算,全部围绕劳动者的应得工资展开核算。
计入该基数的货币性收入包含以下品类。
基本工资作为工资组成的核心部分,全部纳入核算范围。
劳动者超时工作获得的加班加点工资,全额计入核算范围。
各类奖金包括年终奖、绩效奖金、季度奖等,全部纳入核算范围。
津贴和补贴涵盖补偿特殊劳动消耗的津贴,以及抵消物价影响的物价补贴,全部纳入核算范围。
核算基数采用税前应发工资标准,不使用实际到账的实发工资。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虽实际发放环节被预先扣除,仍属于工资性收入范畴,需纳入平均工资的核算范围。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接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劳动者实际在岗时长不足十二个月,按照实际工作的自然月数核算平均工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时,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直接锁定为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金额,对应经济补偿的计算年限最高不得超过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