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核算员工被辞退后应得的常规经济补偿时,完全以员工在当前单位的实际工作时长为核心基准,每干满一整年,单位就要多给相当于一个月正常收入的钱款作为补偿。要是在岗时间超过半年但没到一整年,也直接按一整年的标准算,在岗时长连半年都不到的,只需要补相当于半个月收入的钱款。这里用来折算补偿的月收入基数,不是员工某一个月的单独工资,而是从双方劳动关系正式解除或者到期终止之前,往前倒推十二个月里员工拿到手的所有收入的平均值。要是员工之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已经比单位所在地的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公开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在岗员工月均收入的三倍还高,那补偿的计算基数就直接按当地在岗员工月均收入的三倍封顶算,而且这类情况对应的补偿计算时长最多也不能超过十二年。这种设置本质上是在平衡企业和高薪群体的权益,后续随着灵活用工形态的持续普及,这类基数封顶规则大概率还会结合不同行业的收入特性做出更细化的适配调整。
2、要是单位完全没走合法流程,也没有正当理由就强行和员工解除了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给员工的赔偿额度,是前面说到的常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这部分规则的设置初衷是用提高违法成本的方式,倒逼企业在处理劳动关系时更谨慎合规,未来劳动用工的合规门槛只会持续抬升,这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场景也会进一步向新业态用工场景延伸覆盖。
3、有几类特殊情况单位不需要掏任何补偿或者赔偿,比如员工严重违反了单位提前公示过的全员都知晓的管理规则,或是在岗期间严重渎职、利用岗位便利谋取私利,直接给单位造成了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失,这类本身存在明显法定过错的情况,单位直接做出辞退决定完全符合法律要求,不需要额外承担支出责任。企业后续在落地这类无责辞退操作时,需要提前留存好对应的事实证据和规则公示记录,避免后续出现不必要的用工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