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企业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终止流程存在认知误区,直接套用普通劳动合同的管理规则,反而容易埋下纠纷隐患,第一步必须先理清返聘人员当下的真实法律身份,再对应确定通知的发出主体与接收对象。
1.已经按月领到职工养老金或者办理完退休手续后正常领取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和企业之间构成的是普通民事劳务协作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律框架下的用工关系。这类情况里,发出不续签通知的主体只能是当初和返聘人员签署劳务协议的用人单位,接收通知的直接对象就是这名返聘的退休人员。通知的整个操作要贴合现行民事领域的合同相关规则,同时不能违反双方之前签的返聘协议里的各类事先约定,如果当初签协议时没提到提前告知的时限要求,企业只要留出足够对方安排后续生活、交接手头工作的缓冲时间,把到期不再续约的想法明确告知对方即可,不需要照搬劳动法规里的提前一个月通知这类强制要求。
2.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还没正常享受到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也没领到退休金的返聘人员,国内不少地方的司法裁判口径会把这类用工关系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直接归入劳动法律的调整范畴。这类情况里,企业提出到期不续约的,通知发出主体依然是签约的用人单位,接收对象必须是返聘人员本人,整个通知流程要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相关法律的既定规范执行,不能用普通劳务关系的简易流程处理。
站在法律服务行业的长期发展视角来看,未来针对不同身份退休返聘群体的用工规则大概率会进一步细化,企业在拟定初始返聘协议时就把终止通知的相关要求明确写清,能大幅降低后续出现争议的概率。这类用工场景的精细化合规服务,也会成为劳动法律服务领域新的增长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