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属于不同法律概念,适用情形、计算标准均存在明确区别。
经济补偿金指代俗称的N,仅适用于劳动者无过错前提下,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合法场景。覆盖情形包含单位提出且双方协商一致解约、劳动者因单位存在法定过错被迫解约、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或单位降薪续约被劳动者拒绝、单位破产解散等法定情形。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核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月工资核算基数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应得工资,包含计时或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货币性收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三倍数额封顶核算,支付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赔偿金指代俗称的2N,仅适用于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金的二倍。单位支付赔偿金后,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
违约金的适用范围严格限定在两类法定场景内。第一类是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双方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情形,此时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单位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类是针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单位与其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情形,此时违约金按双方事先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仍需在剩余竞业限制期限内继续履行相关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