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单位主张经济补偿。
对应适用的单位情形包括以下类别。
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对应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
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实际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签署的劳动合同无效,具体情形包含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自身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存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还有两类特殊解除场景不受提前告知程序约束。
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提供劳动。
单位作出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直接危及劳动者的人身安全。
劳动者遇到前述两类场景,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行使单方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时,需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的具体事由。
劳动者要完整留存书面告知文件的送达凭证,避免因程序存在瑕疵,影响后续经济补偿的正常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