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解聘在岗人员涉及的经济相关兑付规则,全部纳入现行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整体可按照解聘行为的合规程度划分不同处置路径。
1、合规解聘场景下的兑付规则
部分场景中员工本身不存在任何工作过错,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企业无法继续沿用原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比如员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休满法定医疗期后,既不能回到原岗位履职,也没法适配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岗位,或是员工本身能力达不到岗位要求,经过针对性技能培训或是调整适配岗位后还是没法达标,再或是劳动合同签署时依托的基础客观条件出现重大变动,导致原合同根本没法继续执行,双方反复沟通也没能就调整合同内容达成共识,这类情况企业只要提前三十天把书面告知文件送达员工本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多给员工发一个月的在岗工资作为替代提前通知的补偿,再结合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工作时长核算对应的经济补偿款项即可。
企业遇到符合法定要求的大规模人员缩减情况,走完全部法定报备和公示流程之后,同样要按照员工的在岗连续工作时长核算发放对应的经济补偿。
要是企业本身存在侵害员工正当权益的行为,比如无故拖欠应付薪资、未按要求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也必须按对应标准发放经济补偿。
2、违规解聘场景下的赔偿规则
企业没有站得住脚的正当理由,也没有走完法律要求的全部解聘流程,就单方面强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需要按照前面提到的合规场景下经济补偿核算标准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款项。
3、无需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的特殊场景
如果员工履职过程中出现严重违反企业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内部管理规则,或是在岗位上严重失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不当利益,给企业造成了实质性的重大经济损失,或是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这类明显的过错情形,企业做出解聘决定时,不需要向员工支付任何形式的相关款项。
4、经济补偿款项的具体核算口径
核算基数完全依托员工在本企业的连续在岗时长确定,每累计满一整年就对应发放一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累计在岗时长满六个月但不足十二个月的,直接按一整年核算对应的补偿额度,在岗时长不满六个月的,只需要向员工发放半个月的薪资作为补偿。
这里用来核算补偿额度的月薪资基数,取的是劳动合同正式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里,员工实际应当拿到的全部薪资的平均值,包含常规计时薪资、按工作量核算的计件薪资、各类年度季度月度奖金、岗位津贴和各类政策性补贴等所有货币形式的劳动收入。如果员工在对应核算周期内的月均薪资,比企业所在地的直辖市政府、设区的市级政府官方公布的当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均薪资的三倍还要高,就直接按照当地在岗职工月均薪资三倍的标准作为核算基数,对应的补偿发放最长年限不能超过十二年。
未来随着用工形态的持续多元化,这类刚性兑付规则也会逐步适配灵活用工、新型岗位的实际属性,后续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针对不同行业的薪资构成特殊性,给出更细化的核算指引,平衡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