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欠薪,你们不必只等着“下个月给”这句口头承诺。
第一,责任主体上,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依法由总公司承担: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总公司承担。因此主张工资时,可要求总公司一并承担清偿责任,不要让对方以“分公司没钱”为由把责任推掉。
第二,工资支付上,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拖欠工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当一次付清。若公司确已进入解散清算,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在清偿顺序中优先于普通债权,这一点对你们有利。
第三,具体操作上,建议先要求出具书面欠薪确认,写清欠付金额、支付时间和支付主体,加盖分公司或总公司印章;同时保存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银行或电子支付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工作安排通知等。若到期仍不支付,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将分公司与总公司一并列为被申请人。这里有一个有利之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不受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同时提醒:不要签署放弃权利、自愿离职不追索之类的文件;管理人撤回总公司前,尽量把欠薪数额固定成书面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