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各个省市有针对于:死亡案件、群死群伤的案件,可以计算适当的伤亡者家属的误工费及差旅费。■但是如果是:单纯的外伤,住院治疗,或者门诊治疗,则只能计算:伤者本人的误工费及适当的交通费。■伤者家属的误工费、差旅费不能计算。■好好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