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合同备案内容
根据《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 、 《集体合同规定》 (劳动
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2号)及《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相关规定,北部新区企业、民办非企业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平等协商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签订的集 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或区域、 行业集体合同 (以下统称集体合同) , 应在用人单位协商双方 首席代表自签字之日起 10日内报送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二、审查备案权限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外商、台港澳投资企业的集体合同 报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以上未涉及的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北部新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集体合同应报送北部新 区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查备案。
三、申请集体合同备案需提供以下材料(均加盖鲜章)
(一) 《集体合同备案申请表》 (见附件) ;
(二)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三) 职工 (代表) 大会审议集体合同的纪要 (记录) ;
(四) 双方代表协商的会议纪要 (记 录) ;
(五)企业法人、工会法人证明复印件;
(六)双方协商代表资格证明材料;
(七)依法设立的法人分支机构签订集体合同备案,同时应出具法人授权委托书。
所有提供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四、办理时限及程序,以上就是集体劳动合同需备案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