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含依据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即,用人单位依据第三十九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法律只规定了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却没有规定劳动者旷工多少天,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在现实操作中,单位往往把无故旷工一天定义为书面警告一次,劳动者连续获得三次书面警告,或者在某个时段内(比如一个自然年度内)获得三次书面警告的,定义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单位有权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