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黄先生和赵某恶意串通,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以达到黄先生解除其与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黄先生和赵某的行为损害了第三人丁女士的利益,他们签订的虚假房屋租赁合同是无效的,赵某不能以这个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主张优先购买权,黄先生更不能以这份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借口,解除与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丁女士可以要求黄先生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如果黄先生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则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本案中,无论黄先生和赵勇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真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黄先生都无权据此主张其与丁女士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亦不享有合同解除权。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更不能通过虚假手段来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上就是关于假公司租赁合同无效方面的内容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