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你咨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逾期的问题,律师告诉你从工商部门调查公布情况来看,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主要包括促销时做不实宣传、扩大买房人赔偿责任、利用格式条款强制转嫁、停水、停电导致开发商违约也算“不可抗力”任意扩大不可抗力范围等十项。具体来说,像市民刘先生去年买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新房,本该今年2月交房,却迟迟不交房。刘先生查阅了合同附件补充条款才发现, 合同上写明“买卖双方任何一方通过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所表达的信息不作为承担义务的依据。”目前一些商品房经销企业在营销活动中做不实宣传,并利用法律术语玩文字游戏,为自己推脱责任。有一些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如开发商逾期交付商品房,按商品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一向消费者支付违约金,而如果消费者逾期付款,则按万分之十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实际上,这条条款违反了《合同法》,对双方承担的违约责任作出不平等的规定,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一)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在2004年5月19日以前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对这类合同引发的纠纷,一般来讲,以“竣工验收备案证”上载明的日期作为达到交房条件的日期。从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的立法精神和管理实践相结合兼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掌握,也可以以备案机关收件单上载明的日期作为达到交房条件的日期。作为仲裁庭专家判案的角度,似应取后者为妥。
(二)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在2004年5月19日以后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单上认定“验收合格”的日期作为达到交房条件的日期。如果抱着“备案证”不放,仍然以有没有备案证作为是否达到交房条件的标准,笔者认为是不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