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一熬咨询的女职工员工顺延劳动合同的问题,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主持双方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即张某与某外服公司确定双方的《劳动合同制雇员合同》于2001年3月31日终止;某外服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张某1999年5月至2001年3月的工资、生育费用、其本人及孩子医疗费报销费、经济补偿金等共计人民币95000元;并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为张某缴付1999年5月至2001年3月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个人承担部分,张某应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给付某外服公司;一、二审案件审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张某与某外服公司各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