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由个人行为逐步发展为公司化、规模化行为。目前,北京、广东、江苏、四川等地的职业打假人多数成立了打假公司,制定了明确的内部分工细则和操作规程。
二是对工商机关处理申诉和举报行为的程序比较熟悉,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应用能力。工商机关作出对其不利的处理决定后,其往往能在第一时间启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
三是多数职业打假人打假的目的和动机是追逐私利。不少职业打假人发现经营者违法时,直接与商家或经营者谈判,高价索赔。在商家不能满足其赔偿要求时才会以消费者、举报人身份向工商机关申诉、举报,以此达到强迫经营者支持其索赔要求的目的。
四是就同类涉嫌违法行为进行多次、多地的申诉、举报,进而“批量化”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