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你要咨询的诉讼请求解除购房合同的问题,被告隐瞒未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的事实,并承诺可以为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在合同中约定。后来原告得知,被告并没有取得房屋产权所有证,无法做到为被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变更是指买卖双方去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很显然,被告根本无法做到。按照合同约定,被告30日内无法做到为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属于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第十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在当前郑州房价突飞上涨的关键时刻,被告的违约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的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期间,原告也试图与被告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但都遭被告的拒绝,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不得不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