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规定,可知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员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二、企业同意续签,且在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下续签,员工不同意续签的。劳动合同终止时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一、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同意续签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企业同意续签,但续签的条件降低,导致员工不同意续签的。
1、劳动合同到期,审慎决定是否续签。是否续签,企业应该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可以从三方面去考虑制定:员工的能力与气质是否与企业的续签相合拍,类似员工的招聘有无难度;员工所在的岗位为核心岗位,还是可替代的普通岗位;从企业的长远发展来看,员工所在岗位是否是临时岗位。
2、规范续签流程,避免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企业在发出续签劳动合同通知时,一定要明确续签劳动合同的条件,是维持、提高还是降低。
3、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慎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因此,当员工不愿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企业必须要有证据对此进行证明,以此谨防员工以企业违法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对此,一般的做法是要求员工就放弃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作出声明,或者在续签的劳动合同里面就此进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