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以种种理由拒签续签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一,首先劳动者的直接领导出面与当事人沟通协商,了解对方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打消对方的顾虑(不签劳动合同,双方如发生纠纷,各方的利益都得不到保障,于己无利,若在此期间发生工伤等,更是无法顺利报销。);
二,如果沟通过后,劳动者还是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限期签定,仍不签定的,书面通知终止合同;
1,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2,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三,超过一个月的,要根据该劳动者拒签的理由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
1,如果用人单位在提高或维持原有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的情况下,提出与劳动者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签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关系(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但应当要求该劳动者写书面声明,说明拒签合同的理由,保留书面证据。
四,最关键的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坚持合法的原则,即在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劳动合同内容的条款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1,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就违反了国家禁止招用童工的规定;
2,在合同里规定女职工在法定的婚育年龄不得结婚、生育,就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法律的规定;
3,合同书规定工伤费用自理,半年支付一次工资、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费自理等等,更是违反了国家劳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这种情况下要求劳动者续签,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五,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这是避免产生无效劳动合同的重要原则。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地位就是平等的,合同的各项条款的确定,都要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不得使用强加于人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