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原则
(一)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原则
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原则,主要内容是指对宅基地权属争议案件,在最终提起行政诉讼之前,必须经相关的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经国内和国外的相关研究表明,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和专业性较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项极其严肃的工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所以只能由专门的管理机构作出特定的处理决定。在我国只能有相应的人民政府才能对土地权属作出具体认定,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包括人民法院都不能对土地归属作出具体裁决。因此,宅基地作为一种重要的土地资源,在其权属未定之前发生的权属争议,只能先由相应的人民政府作出认定处理,对此具体行政行为不报的,才可以提出行政诉讼,这即是宅基地权属争议的行政处理前置程序原则的基本要求。基于这项原则,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5、6、7、8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