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政府采购投诉作出处理的,处理决定公告的内容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等。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并加盖印章。投诉处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
(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
(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
(五)作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