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所以劳动行政部门不予答复集体合同也已经生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在案例中,公司因李某的业绩不佳,而把工资降低,并低于集体合同的最低工资约定。同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在本案中,公司单方降低顾某的工资,属单方变更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的行为,并且其支付的劳动报酬低于集体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
以上就是集体合同效力范围,具体有什么规定的回答,你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