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医疗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的挂号费、医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2)工伤职工治疗工伤需要住院的,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支付标准有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需要继续治疗的,继续享受(1)、(2)项工伤医疗待遇。
相关待遇支付标准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职工因工伤住院治疗伙食补助费和到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克政办发【2012】25号】
(1)克拉玛依市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45元。
(2)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费用:
职工因工伤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应选择普通交通工具(道路客运班车、火车硬座(硬卧)、轮船三等仓等)往返,因伤情确需乘坐非普通交通工具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方可乘坐软卧、飞机(经济舱)等,否则工伤保险基金按普通工具标准予以支付。
(3)交通伙食补助
工伤职工转外就医未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时间出差天数定额支付,标准为每人每天45元,乘坐火车和长途客车,乘车时间每满8小时伙食补助费标准增加45元;不足8小时的,伙食补助标准统一增加30元
(4)职工因工伤转外就医,院外待诊和出院后待返的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0日,此期间所需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凭票据疆内每人每天不超过180元,疆外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20元。
(5)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如公司职工在生产经营地就近治疗的或居住地在统筹地区以外就近治疗的,公伤保险基金仅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配置辅助器具的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以上就是工伤待遇类别按条例支付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