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不为员工解决住房公积金手续或者少缴、不缴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不能直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除非劳动合同中明确限定用人单位为员工解决住房公积金的,公司无解决则应该认为是违背了两方的劳动合同的商定,据此提起的争议应隶属劳动争议),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限期补缴。参考以下相关限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取工人的,应当自录取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解决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解决工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条例的限定,单位不解决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工人解决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解决;逾期不解决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金。第三十八条违背本条例的限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能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