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和办理丧葬事宜费用可以统称为“丧葬支出”,这是受害人死亡时的特有赔偿项目。根据《人身损害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就是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半年的平均工资,十分具体明确,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有太大争议。至于办理丧葬事宜费用,根据《人身损害解释》中第十七条,是指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亲属的范围应当限于近亲属或者日常生活关系较为密切的亲属,否则容易导致损害赔偿范围的不当扩大,给赔偿义务人造成不必要的负担。具体赔偿费用,以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为准,一般包括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可以参照《人身损害解释》中有关受害人对应赔偿项目的规定来认定这些费用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