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对诉讼中的误工费的依据条款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 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的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 固定收入的, 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 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 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是受害人由于人身受到伤害,耽误工作而形成的财产损失。 误工 损失是一种间接损失, 赔偿误工费是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救。 即受害人因受伤不能上班工作而不能获得劳动报酬而形成的损失。 赔偿 受害人误工损失即体现了民法侵权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原则。 确定误工 费有两个参数,一是误工时间,一是受害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关于误工 时间, 《解释》将此分为非持续性与持续性两种。非持续性误工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