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对相关法律规定的了解,土地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农民弃耕撂荒大多有着深刻而复杂的原因,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农民永久性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整理出以下内容,以供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由此可见,不论发包方是否将该承包地与他人另行建立承包合同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要求返还承包地的,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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