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弃耕时承包合同还生效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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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土地弃耕时承包合同是生效的,但是弃耕两年以上的,承包方有权单方解除土地承包合同。通常情形下,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如果对土地弃耕时承包合同还生效吗依旧不清楚的,可以选择继续阅读这篇文章。
土地弃耕时承包合同还生效吗?

一、土地弃耕时承包合同还生效吗?

1、土地弃耕时承包合同是生效的

承包人放弃耕种,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人可以解除承包合同,解除承包合同后,承包合同无效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我国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的实际情况对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其上限也有所不同。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承包经营合同

(1)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同意,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承包方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

(2)发包方承包方在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己经成熟的。

(3)承包方的家庭成员全部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徙并落户外地的。

(4)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无力继续耕种土地,本人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的。

(5)由于国家建设需要,承包方所承包的土地全部被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的。

(6)由于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的原因,使全部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全部无法履行的。

(7)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承包合同的约定,闲置荒芜承包的耕地且己2年以上的,由发包方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所发包的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且无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承包的,可以解除土地承包合同。

二、工业用地用作商业用地违法吗?

1、工业用地用作商业用地不一定违法

擅自将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是不合法的;

工业用地用于商业经营,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合法。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工业用地是指独立设置的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建筑安装的生产场地、排渣场地等用地。

商业用地,是指用于开展商业、旅游、娱乐活动所占用的场所,如用于建造商店、粮店、饮食店、公园、游乐场、影剧院和俱乐部等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工业用地可以转为商业用地,但企业擅自将工业用地转商业用地都是违法的。

三、耕地可以出租给集体经济以外的个人使用吗?

1、耕地不一定可以出租给集体经济以外的个人使用。

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2、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2)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4)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5)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农村地区的土地一般有农村承包,在承包期间农民需要按照约定使用,不得随意弃耕,否则若是弃耕的时间达到一定的标准,有可能发包方会解除承包合同。对土地弃耕时承包合同还生效吗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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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承包了我们老家的一块地,毕竟小时候就生活在那边,还是知根知底的,咨询下农村土地耕地承包合同
[律师回复] 合同编号:××县(市、区)××乡(镇)〔年份〕第 号

甲方(入股方):             联系电话:
甲方住所:
原土地承包合同编号:          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编号:        
乙方(受让方):            联系电话:
乙方住所:
为了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入股土地面积、位置及用途
甲方自愿以其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土地   亩向乙方入股,入股土地的面积、位置及用途详见下表:
(说明:表格可调整,行数可增加)
二、入股期限
期限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股金分红及支付方式
(一)甲方入股土地的折股方式及份额:
(二)股金分红约定:
(三)股金分红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四)其他约定。
四、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土地股金分红;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甲方作为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合同仍然有效,应继续履行相应的义务。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经营土地和保护土地的情况,并要求乙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4、甲方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应报发包方备案。
5、甲方应协助乙方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得干预乙方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交付入股土地,要求甲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2、乙方在受让地块上具有使用权、生产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权。
3、乙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金分红。加强安全生产,防止事故发生,造成损失的,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乙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规定用途,不得进行掠夺性经营,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乙方在入股期限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将土地流转给他人。入股土地不得进行抵押。
五、违约责任
流转期内,如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元,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影响,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纠纷解决方法
流转期内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1、入股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1)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统计: 。                          
(2)当前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作价和归属约定: 。                     
(3)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约定: 。                      
2、有关国家政策性补贴归属的约定: 。                      
3、入股土地被征收、占用依法应获得补偿费归属的约定: 。                        。
八、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鉴证。
九、本合同如有变更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约定。补充约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签字、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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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人的退耕还林有什么条件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怎样的)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
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
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
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
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从退耕土地还林
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
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
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
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
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
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
《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起发放补助;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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