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规定,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的规定,可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人担任。此外,即如没有以上监护人的,可由其父母的所在单位,或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社会福利机构,一般是指社会福利院和儿童福利院。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送养子女的。一般说来,应该由父母共同送养,有时出现夫妻一方下落不明、法院宣告失踪;或是私生子又找不到生父的;这时只能允许单方送养。如果出现某种情况送养人是否能送养被送养人,应加以特别考虑后再决定。《收养法》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如果未成年的父母患有精神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未成年人长大后,还应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如果被人收养,从法律上说即可以不负赡养义务。所以,其监护人不应将其送养。但是如果该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严重危害,精神病发作后成为武疯子,危害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安全。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监护人送养未成年孤儿的,须征得有抚养义务人的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变更监护人。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即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有优先抚养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