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依照法律规定提交以下材料:
第
一,原告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每份起诉状都应当有原告的亲笔签名或盖章。我国法律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并且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
二,原告应当提交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诉讼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诉讼代理资格证明。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军官证等)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
三,起诉时原告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原告在立案时既可以把本案的所有证据材料连同诉状一并提交,也可以仅仅提交立案时所必须的证据材料。所谓立案时必须提交的立案证据材料一般指两类:第一类是指证明当事人享有某项诉讼权利的证据,比如在物权纠纷中,原告主张自己的房子被被告损害,原告首先应当证明自己对该房产存在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故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房产证等能证明自己权利存在的证明材料;第二类是指能证明争议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比如,在名誉权纠纷中,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证明侵权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原告提供某批评文章用以证明被告存在(或原告认为被告存在)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