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这四种情况属于无效婚姻。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在登记之初双方当事人中有一方未达法定年龄,存在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在起诉时,双方都已达到法定年龄,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所涉结婚登记存在瑕疵,但这不能否定双方婚姻关系有效的实质。婚姻登记设置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实质有效的婚姻,本案中双方都对登记结婚的事实表示认可,也并不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方受胁迫可请求撤销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该婚姻登记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