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以债权形式出现的。这不仅是因为在集体经营制度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度变迁开始时,国家并没有在法律上确立具有物权意义上的土地财产权利,更重要的是,在当时特殊的时代背景下,农民要保有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完成约定的义务,只有如此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农地制度改革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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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行之初,是发包人投资并承担风险、获得收益,承包人经营管理并依约定获取报酬,承包人仅仅负善良管理人的责任,土地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承包经营权基于家庭联产承包合同而产生,土地承包人保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要以对集体付出一定的对等义务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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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和转让性等受到来自集体经济组织的限制。承包人不能自主转让承包权,而须经发包人同意,这种转让方式完全是普通债权的转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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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保护,要以合同为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诉讼时效并适用合同法的法理,受制于合同法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