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庭承包中,承包方是以户为单位,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的家庭成员可以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其中包括一名承包方代表和按户籍的数名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如果想要了解土地承包经营权代表人的含义,可以参考上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