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是由夫妻中的任一方在婚前以按揭方式购置,并支付了首付款,产权登记在个人名下。
由于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后还贷部分,无论是由一方还是双方共同偿还,都将被认定为是从夫妻共同财紶中支付,过去的理解是该部分属于当然的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颠覆了上述看法,不再将该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在离婚时由双方协商处理,即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也可以视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时,则法院可判决房子归产权登记人所有,剩余尚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人的债务。由产权登记人向另一方支付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的增值部分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