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级别管辖: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3、移送管辖,指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不该移送的进行移送或受移送的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意见,报请与移送法院共同的上一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
4、指定管辖,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