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登记的年龄和实际年龄不符合是可以申请变更的,但要提供证实真实年龄的原始证据,比如出生医学证明、全国前三次人口普查资料或者原始户籍底档等。
一、办理程序:
1、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2、派出所受理后,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3、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
4、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由派出所办理。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
4、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
备注:凡无法提交原始户籍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对依据原始户籍资料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上需注明出处、审核人、日期,并加盖所属派出所户口专用章。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需提交在派出所申报户口的原始材料。对确系户口登记差错且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需提交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证明、其母亲在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表、独生子女证、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人事档案资料、持有的老户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相互印证,出生日期有涂改的原始户籍资料、单一的证明材料和新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作为变更出生日期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