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案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排班表按时上下班,实际工作时间已经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4小时,但被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照原告的实际工作时间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判决被告在判决书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余欠工资19183元。被告不服,依法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邵阳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依法驳回了被告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被告不肯履行法律义务,原告向武冈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武冈法院执行局的法官依法进行了强制执行,顺利将该案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