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费数额标准问题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中最为普遍、也最为突出的问题,也多为纠 纷形成的根源。在承包费的数额约定上,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一个具体的参照标准,难以有一 个准确、恰当的把握。例如承包的荒地,承包前可以说没有什么收益,签合同时约定的承包费 数额很低。但承包后,由于承包人进行了诸如建厂搞养殖业等投资经营,有了很大的收益,发 包方便打破承包费数额的约定,单方擅自增加承包费,由此酿成纠纷。承包费应以什么标准确 定 ? 是以承包前的土地实际收益情况来衡量, 还是应以承包后承包人的实际经营收益情况来确定 ?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双方也很少在合同中就此予以约定。往往表现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 发包方擅自提高承包费的数额,如果承包方不同意,发包方往往通过给承包方经营设置障碍诸 如采取断电、 停水等手段迫使承包方就范, 使承包方处于两难的境地 ; 如果同意增加承包费数额, 担心发包方往往在这个问题上没有限度 ; 如果不接受发包方增加承包费数额的意见, 则又会面临 承受不起经济损失的局面。承包费过低似不公平,而水涨船高没有限度,显然也不利于个体私 营经济的经营积极性。以上就是关于那个土地承包承包与发包纠纷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