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男,汉族,住信阳市新七大街。联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男,汉族,住信阳市羊山新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房屋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请求及事实与理由综述如下:
上诉请求:
1、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
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审判决程序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法院应依法予以撤销。
一、原审判决程序错误
原审法院在没有通知上诉人的情况下,就缺席判决,是不合法的。在一审中,上诉人并没有接到法院的传票,而且法院也没有对传票进行公告送达,就进行了缺席判决,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是不合法的。
原审判决事实不清
被上诉人提交的欠条是无效的
1、该欠条是被上诉人胁迫上诉人书写的,是无效的
2011 年,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协商好,上诉人将其从开发商处购买的预售房屋一套转让给被上诉人,并约定,如果因为被上诉人的原因,导致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上诉人不退还被上诉人已经支付给上诉人的房款。但是之后,被上诉人因为炒股的原因,没有钱购买房屋,导致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上诉人虽催促被上诉人购买,但是被上诉人因无钱,断然拒绝。对于,被上诉人违反当时约定的行为,上诉人很无奈,最后决定和开发商解除预售房协议。之后,被上诉人多次骚扰上诉人,要求上诉人返还其已经支付的3万元房款。对于被上诉人违反约定的行为,上诉人非常无奈,并留下录音证据,证据当时口头协议的存在。2013年12月2日,被上诉人带领一帮人去上诉人家闹事,非要求上诉人返还其3万元房款,在被上诉人的逼迫和威胁之下,上诉人无奈,才写下该欠条。所以,该欠条是被胁迫写的,是无效的。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事实不存在
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约定,如果被上诉人因为个人的原因,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被上诉人无权要求上诉人返还已缴纳的购房款。
而且,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的收据是无效的,因为该证据是有瑕疵的,是不完整的。
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关于该房屋的事情已经达成了新的协议,该欠条已经作废
2014年1月26日,被上诉人又去上诉人家里闹事,最后在五星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之下,达成调解协议:由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房款1万元,以后关于该房屋,再无纠纷。上诉人并于当日,支付了被上诉人1000元,有收据为证。
综上所述,原判决程序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向贵院上诉,希望贵院本着维护法律尊严,节约司法资源的立场采纳相关意见,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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