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的解除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所谓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上,《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规定。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都需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而在非全日制用工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