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所称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财产所有权”转移数据的征收范围,是指政府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动产、不动产所有权转移所立的书据,以及企业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并包括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所签订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当纳税人完税后,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