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劳务分包条款中规定的工程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归纳如下。
1、组建与工程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人负责;
2、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1)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2)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信及施工道路的畅通;
(3)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
(4)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 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6、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二、劳务分包人的主要义务
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劳务分包人的主要义务归纳如下。
1、对劳务分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人负责,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打到约定的标准。
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
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
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延误、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各种罚款。
3、自觉接受工程承包人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人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配合,照顾全局;
4、劳务分包人须服从工程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监理人)的指令;
5、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劳务分包人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负责,劳务分包人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三、保险
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工程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工程承包人办理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工程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四、劳务报酬
1、劳务报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1)、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2)、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定的工时计算;
(3)、 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价单价(含管理费),按确定的工程量计算。
2、劳务报酬,可以采用固定价格或变动价格。采用固定价格,则除合同约定或法律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以外,均为一次包死,不再调整。
3、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下列情况下,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1)、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时,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2)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五、工程及工程量的确认
1、采用固定劳务报酬方式的,施工过程中不计算工时和工程量。
2、采用按确定的工时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每日将提供劳务人数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
3、采用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劳务报酬的,由劳务分包人按月(或旬、日)将完成的工程量报工程承包人,由工程承包人确认。对劳务分包人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劳务分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人不予计量。
六、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1、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人认可后14天内,劳务分包人向工程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工程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3、劳务分包人和工程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