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工留薪期的期限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条例》仅仅是对停工留薪期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对不同级别的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期限并没有规定。在具体实践中,不同级别的工伤人员以及相同级别不同伤情的工伤人员的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认.都是需要明确的。
在不同的省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也不尽相同.笔者发现,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
一是停工留薪期的确定主要是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假单来确定。《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 2个月的.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即停工留薪期期限的确认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伤病情诊断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