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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朋友因为建筑工程,发生了违法分包。想要问一下一般情况下住建部劳务违法分包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帮助10人 10w+浏览 #劳动纠纷 匿名 2018-05-29 青海海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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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职责分工和实施主体的规定。各地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工作的具体职责分工,由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释义】
    本条是关于违法发包定义的规定。
      本条是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工程发包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对违法发包行为进行的定义。本条规定的“……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是理解的重点和难点。
      如《建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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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18-05-29
  • 海西法务
    海西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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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建部起草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住建部对“挂靠、转包”的认定标准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建筑行业的挂靠、转包、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被认为各类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重要源头,也是各级政府部门重点查处的违法行为。
    为总结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经验,着力建立长效机制。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进行了修订,起草了《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通过两个文件的对比发现,在新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住建部对“挂靠、转包”的认定标准做了大幅度的调整。
    一、“挂靠”的直接认定标准大幅度减少
    征求意见稿中,“挂靠”的认定标准仅剩4项:
    1)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2)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3)“转包”条款中,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二、大部分“挂靠”更改为“转包”
    以下5类情况不再认定为“挂靠”,而是“转包”,除非“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
    1)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2)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的;
    3)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4)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5)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三、删去两项“转包”的认定标准
    以下两类情况不再直接认定为“转包”:
    1)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2)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四、新增一类情况视作“转包”
    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五、“违法发包”的认定标准增加
    除之前的规定外,未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未履行依法所需的发包前置审批手续、采用邀请招标进行发包、未履行依法所需审批手续等,也属于违法发包。
    上诉就是住建部劳务违法分包的规定,希望能够帮到你。
    全文
    13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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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居住权的情况
经丈母娘同意:如果丈母娘准许女婿居住,无论是基于亲情给予许可,还是有借住之类的约定,女婿可以居住。比如丈母娘与女婿签订了书面的借住协议,允许女婿在一定期限内居住在其房屋内。
签订居住权合同并登记:若丈母娘与女婿签订了居住权合同,并且按照法律规定向登记机构申请了居住权登记,那么女婿依法享有居住权。例如,丈母娘考虑到女儿女婿的实际情况,通过书面合同形式为女婿设立居住权,并完成了登记手续。
依遗嘱取得:如果丈母娘通过遗嘱的方式为女婿设立了居住权,且遗嘱合法有效,女婿也可以取得居住权。比如丈母娘在遗嘱中明确表示,自己去世后,女婿有权在该房屋内居住一定年限。
没有居住权的情况
丈母娘不同意:丈母娘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排他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若丈母娘明确表示不同意女婿居住,女婿则无法定的居住权。
未签订居住权合同或无其他合法依据:如果既没有丈母娘的同意,也没有签订居住权合同,或者不存在其他合法取得居住权的情形,如依遗嘱等,女婿通常不享有居住权。例如,女婿仅以婚姻关系为由,在丈母娘未同意的情况下,主张对丈母娘房屋的居住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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