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当事人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结果或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持有异议,那么他们有权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后的第三个自然日起,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的复核申请。
然而,若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复核申请,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且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此情况。
其次,在提交复核申请时,必须明确注明复核请求、理由以及相关的主要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同一事故的复核次数仅限于一次。
再者,如果复核申请人选择直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复核申请,那么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立即通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收到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交相关的案卷资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