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与“基准利率”的区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51号文件的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可见,该文件规定的“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与本案《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基准利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本案所涉的“借款合同载明贷款利率”是在“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10%,在“基准利率”不变的情况下,《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基准利率水平上上浮65%”的罚息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51号文件的规定的“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罚息利率是一致的。上诉人关于本案借款展期协议书约定的罚息内容违背了中国人民银行银发251号文件的规定,应当扣除13万元罚息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上述内容就是对于最高院关于借贷纠纷的相关要点的解析,望采纳。